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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兵与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孙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7920号原告:王兵,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松,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兵与被告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松于2017年6月19日借原告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一张20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孙松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兵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借其款20000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松于2017年6月19日借原告王兵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本院认为:被告孙松于2017年6月19日借原告王兵款20000元,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兵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