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尊华、徐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尊华,徐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3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中良,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尊华,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徐林芳,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中良与被申请人李尊华、徐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中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尊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高尔夫庄园5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徐林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华骏景3号楼××室房产一套。李中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李尊华、徐林芳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中良与李尊华、徐林芳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李中良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尊华、徐林芳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尊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高尔夫庄园5号楼××室房产和被申请人徐林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华骏景3号楼××室房产共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