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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殷富顺、李兴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富顺,李兴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殷富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兴太,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太与被执行人殷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富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7)鲁0323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7)鲁0323执恢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殷富顺称:一是李兴太诉殷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判决错误,该案从立案、诉讼保全、审理判决,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方面均严重违法,现已申请沂源县检察院、淄博市检查院抗诉。二是(2017)鲁0323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房产是本人在沂源县城唯一住房,由本人年届九十岁的老母亲安度晚年就医问药方便居住生活,请求法院撤销拍卖该处房产,等再审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责令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李兴太与殷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2)源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殷富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兴太借款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6月1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日止)。殷富顺对判决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淄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殷富顺上诉,维持原判。殷富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鲁民申字第9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殷富顺的再审申请。因殷富顺未履行(2012)源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兴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源执字第470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对殷富顺所有的座落于沂源县城振兴路9号2号楼D3-301室(房权证号10-20120702**),座落于沂源县城沂河东路98号山水一城23号楼D2-1102室(房权证号:10-20120701**)各一套予以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殷富顺所有的座落于东里镇驻地的二层住宅一套(所有权证号10-0000420)。2015年11月23日,本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的两套楼房进行了续查封。2016年1月15日,本院向殷富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殷富顺未履行义务。2016年3月23日,本院向殷富顺送达了选择评估专业机构通知书,2016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4)源执第4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殷富顺位于沂源县城振兴路9号2号楼D3-301室楼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10-2012070283),位于沂源县城沿河东路98号山水一城23号楼D2-1102室楼房一套(所有权证号10-2012070126)。2016年8月,本院委托沂源源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殷富顺位于沂源县城振兴路9号2号楼D3-301室进行了市场价值鉴定,评估鉴定价值为363400元。2016年11月8日,本院向殷富顺送达了鉴定报告书。2017年7月4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殷富顺送达了拍卖告知书,定于2017年8月8日10时至2017年8月9日十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逯璐以450400元的最高价竞得,形成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7)鲁0323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殷富顺位于沂源县城振兴路9号2号楼D3-301室楼房一套(所有权证号:10-2012070283,土地证号:源国用(2012)字第S-005**号)归买受人逯璐所有。本院认为,异议人殷富顺认为本院据以执行的原判决书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在上级法院和本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前,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殷富顺认为本院所拍卖成交的房产系其本人在县城的唯一住房,本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殷富顺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一套为殷富顺与陈善梅共有),所拍卖成交的仅是其中的一套房产,并非殷富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殷富顺的上述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在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后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殷富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淑海审判员  尹纪锋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