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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居婷与黄宝川、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婷,黄宝川,徐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360号原告居婷,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黄宝川,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徐菊芳,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居婷与被告黄宝川、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居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未提供被告黄宝川的明确地址,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居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居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谦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