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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天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天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天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天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君顺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0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