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605号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金建军。被执行人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2。法定代表人王新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