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开荣与陈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荣,陈小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477号原告:周开荣,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小波,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开荣诉被告陈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开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周开荣负担。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