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翁某1,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翁某2,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翁某1与被申请人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翁某1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沪A×××××奥迪轿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翁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翁某1与翁某2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结,翁某1申请解除措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翁某1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沪A×××××奥迪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保全费21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翁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