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春玲与被执行人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玲,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春玲,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季,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春玲与被执行人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季应支付欠款84822元及利息1000元,给付1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67元,保全费202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苏春玲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