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时登丰、薛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时登丰,薛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时登丰,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薛占龙,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853号王志明与时登丰、薛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时登丰、薛占龙连带清偿王志明借款本金30000元。时登丰、薛占龙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356元。执行过程中,时登丰、薛占龙下落不明,在冻结被执行人时登丰银行存款5000后,查明其与薛占龙均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志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