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扬伟与蒋夕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扬伟,蒋夕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252号申请人:刘扬伟,男,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蒋夕钊,男,194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扬伟与被申请人蒋夕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永民诉讼保裁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蒋夕钊所有的非住宅两间及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扬伟对蒋夕钊所有的非住宅两间及住房一套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