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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洪安与黄士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安,黄士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安,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黄士联,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李洪安与黄士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信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