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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王某张某岳某其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39号之二申请人:王某,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岳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王某,张某,岳某其他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