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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单云飞与单银美、单银江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飞,单银美,单银江,单汉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154号原告:单云飞,男,193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银美,女,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单银江,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单汉江,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原告单云飞与被告单银美、单银江、单汉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单云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云飞负担。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鑫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