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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3489号原告: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芳,女。被告: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雪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珠,男。原告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4,400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54,400元的打印机配件,原告按约送货并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取货物及发票。2016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1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4,400元,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故原告诉诸本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付款承诺书原件1份、送货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复印件各1份。被告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发票及付款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400元;二、被告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