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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永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刑初60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永明,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永明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赖永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6日,被告人赖永明向嵊州籍的樊某借用同城游空账号玩游戏。同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赖永明利用借用的账号,猜出樊某另一个同城游账号密码,通过游戏的方式,将1.2亿两游戏银子以人民币8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城游的银商。同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赖永明采用相同的方式,登陆樊某的第三个同城游游戏账号,通过游戏的方式,将0.2亿两游戏银子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城游的另一银商。经鉴定,涉案的1.4亿两游戏银子价值人民币100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永明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0080元,并取得樊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永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潘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及证人郭某、潘某分别向嵊州市公安局提交的相关微信截图照片,嵊州市公安局从浙江畅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同城游账户银子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清单,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开销户登记簿查询、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单,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的嵊价认字(2017)1-221号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嵊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18日从被告人赖永明之母亲吴某处扣押人民币10080元及同日发还给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0080元的清单,被害人樊某于同月19日向嵊州市公安局提交谅解书一份,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赖永明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