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0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立忠与张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忠,张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0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立忠,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张渝,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立忠与被执行人张渝故意伤害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刑终3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1924.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持股记录。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