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侯艳昕与刘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艳昕,刘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侯艳昕,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联会,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侯艳昕与刘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侯艳昕要求刘联会返还31301.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将刘联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