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詹磊与刘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磊,刘亚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086号原告:詹磊,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亚洪,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詹磊诉被告刘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詹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磊自愿撤回对刘亚洪的此次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詹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