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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詹磊与刘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磊,刘亚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086号原告:詹磊,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亚洪,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詹磊诉被告刘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詹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磊自愿撤回对刘亚洪的此次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詹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