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广岩诉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岩,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531号原告:张广岩,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立国,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岩诉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计1770.5元,原告张广岩自愿负担。审判长 于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