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易付林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付林,周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2257号原告:易付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周洪,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易付林诉被告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原告处购买家具,被告选好款式后,原告负责送货及安装,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床、茶机等家具合计22000元。2017年1月17日,原告将所有家具安装完毕,但被告仅支付2000元货款,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表示在安装半年后付清,并承诺于2016年农历年底前即2017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利息一分。但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被告周洪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销售床、沙发等家具共计2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易付林家具款现金20000元,从家具安装完整之日算半年后,一次付清,此间产生的利息为月息壹分。年底先付10000元。此据周洪”,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送货单、《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家具,被告应当按《欠条》约定金额和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付林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