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佳文与孔令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文,孔令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2383号原告:李佳文,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孔令超,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李佳文与被告孔令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超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佳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令超赔偿李佳文医药费36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7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李佳文与孔令超因口角发生厮打。李佳文被打伤,后到依兰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0天。后经依兰县公安局五国城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告孔令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佳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李佳文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李佳文的轻微伤系孔令超造成的,孔令超应当赔偿因此给李佳文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李佳文请求孔令超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孔令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佳文医疗费3904.06元,误工费788.5元,复印病历费用40元,合计473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孔令超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义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