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行审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淅川县公安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淅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6行审399号申请人淅川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聂俊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萌,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淅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该局局长。申请人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淅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5作出淅国土资罚决字[2016]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2016]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淅国土资罚决字[2016]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