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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顾国强与被告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强,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7219号原告:顾国强,男,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A座35层A1-A4。法定代表人: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强与被告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顾国强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货款205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游说原告购买该公司收藏品,并保证三年后将原价回购并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三年来,原告共计购买被告收藏品205780元。然而原告在翻看购货收据时,惊讶地发现收据背面写着“本公司不承诺对您所购买的收藏品进行回购”的字样,而被告并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原告遂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退货。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被告工作人员同意退货,但一直未按约定办理退款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查明,自2014年起,原告顾国强多次在被告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武(被告思旗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本院做出(2016)苏0104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文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该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有:李文武等人注册成立思旗建公司,思旗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代评职称为名买卖伪造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至案发,思旗建公司已经办理了多本伪造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本案涉及的46本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并未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南京藏友阁礼品有限公司以让受害人购买收藏品为名非法只收公众存款,与本案民事纠纷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确属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7元,退还原告顾国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 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佳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