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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千文于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千文,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千文,男,身份证号342423197306150676,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被执行人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玉民,镇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6)鲁1482民初8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千文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