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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恒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恒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恒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薛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高巷村。法定代表人沈小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小才,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常州恒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恒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支付货款2703945.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6元,本案执行费29582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2703945.35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网络银行帐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4月8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小才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9月15日经向常州市社会保障局查询,被执行人沈小才无参保记录。2017年9月24日经上门实地核查被执行人沈小才,现下落不明,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屏蔽被执行人沈小才的失信信息,并申请本院解除沈小才名下工商银行卡的冻结及不需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沈小才银行帐户存款。2017年8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二次核查被执行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小才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仍保持2017年4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网络银行实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笔录、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正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