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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彭雪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彭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杜志航,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彭雪梅,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国土)罚字(2016)第71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请求准予执行(涿国土)罚字(2016)第7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人民币3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39390元。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7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7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处罚内容第1项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处罚内容第2项罚款部分,由申请人向本院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韩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