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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福枝与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枝,张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周福枝,女,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张小娟,女,198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周福枝与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黔01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福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小娟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小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小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张小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小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查询张小娟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黔01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