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星与被执行人汪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星,汪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俞星,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红星,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星与被执行人汪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汪红星给付俞星货款41860元。二、俞星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9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汪红星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星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汪红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