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涂某某、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涂某某,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6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号。负责人:龚飞龙,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分行员工。被告:涂某某,男。被告: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中间村。法定代表人:周厚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涂某某、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涂某某、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