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连明珍与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明珍,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784号原告:连明珍,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泉州市泉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69288827Q,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何文安。原告连明珍与被告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连明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明珍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连明珍负担。审判员 林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