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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颍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与海显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海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颍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显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显峰在银行的存款冻结3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