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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满泉与张运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泉,张运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162号原告:杨满泉,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被告:张运理,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杨满泉诉被告张运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杨满泉负担。审 判 员 叶小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菊花书 记 员 刁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