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满泉与张运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泉,张运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162号原告:杨满泉,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被告:张运理,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杨满泉诉被告张运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杨满泉负担。审 判 员 叶小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菊花书 记 员 刁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