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贤德与朱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德,朱艳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586号原告:朱贤德,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斗,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艳东,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原告朱贤德与被告朱艳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贤德负担。审判员 曾献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