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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贤德与朱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德,朱艳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586号原告:朱贤德,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斗,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艳东,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原告朱贤德与被告朱艳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贤德负担。审判员  曾献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