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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544南通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绿萌食品有限公司,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北居。法定代表人:顾宏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起驾店村。法定代表人:张百法,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南通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定金20万元,已返还10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委托申杨汇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顾宏伟银行账户),余款10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履行,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4万元,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101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12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发出“事项委托函”,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但未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事实上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12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傅 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