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赔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拾仔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拾仔,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赔初10号原告谭拾仔,男,汉族,194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继然,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江小忠,县长。被告茶陵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喜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拾仔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谭拾仔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拾仔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拾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 华审 判 员 吴晓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匡惠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