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定刚与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定刚,曾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731号原告:韦定刚,男,1976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韦定刚与被告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定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定刚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