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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定刚与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定刚,曾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731号原告:韦定刚,男,1976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韦定刚与被告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定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定刚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