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国顺与固始县永和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顺,固始县永和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29号原告:王国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法定代理人:王学明(原告父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固始县永和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所在地:固始县永和高级中学院内。法定代表人:XX。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原告王国顺与被告固始县永和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王国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国顺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