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建武与邱斌、杨菊娟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武,邱斌,杨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武,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邱斌,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杨菊娟,女,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盐池宾馆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曹建武与邱斌、杨菊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邱斌、杨菊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建武借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以上共计25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斌、杨菊娟名下有开户信息,已依法冻结,并于2017年8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杨菊娟的银行存款11000元,已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下欠24275元(包括执行费275元)未履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斌名下房屋一套。同时将被执行人邱斌、杨菊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曹建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明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