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海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05号原告: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创景家园A栋06号。法定代表人:赖坤柏,经理。被告:于海新,男,现住隆化县。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德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益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