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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长忠与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忠,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088号原告:王长忠,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波,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新客运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933998653.负责人:张国良,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902983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玖蔓,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忠与被告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长忠提出撤销对被告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忠提出撤销对被告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忠提出撤销对被告赵云波、黄骅市运通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