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050号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南口北路西侧,井冈山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学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被告刘志来,男,1990年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法定代表人田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虎,男。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市顺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