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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能文、李细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能文,李细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1138号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48427M。法定代表人:唐振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能文,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李细连,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能文、李细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737元,减半收取5,368.5元,由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柴润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