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付林华与被执行人柴文凤、王力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林华,柴文凤,王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付林华被执行人:柴文凤被执行人:王力艳申请执行人付林华与被执行人柴文凤、王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2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