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纪爱华与孙吉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爱华,孙吉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080号原告:纪爱华,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吉友,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守军,邹平法证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爱华与被告孙吉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原告纪爱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爱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爱华负担。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