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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纪爱华与孙吉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爱华,孙吉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080号原告:纪爱华,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吉友,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守军,邹平法证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爱华与被告孙吉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原告纪爱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爱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爱华负担。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