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德思申请执行张降云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思,张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德思,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降云,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魏德思与张降云金钱给付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降云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晋02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