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0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0895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895号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东路协和站。法定代表人:卫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为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