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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启锋诉刘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锋,刘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黄启锋。被执行人刘长英。申请执行人黄启锋与被执行人刘长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浏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长英每年支付小孩生活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到本院接受询问;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7、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可适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未能立即予以执行;8、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已穷尽执行措施,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