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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林林与陈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林,陈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795号原告:孙林林,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淇,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林林与被告陈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林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林林负担。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