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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锈芳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锈芳,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闫锈芳,女,1971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4区**号。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31265213U。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锈芳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终结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386号民事调节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关注公众号“”